作者:重慶仲裁委員會 劉瑤
【案情簡介】
(一)合同簽訂的基本情況
2018年8月9日,C公司與某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某銀行向其出借250萬元。同日,A公司與C公司簽訂《委托擔保合同》,約定A公司為前述借款向銀行提供擔保。
2018年8月9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編號為20180349904號的《質押反擔保合同》以及編號為20180341101號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xié)議》。約定B公司以其修建翠云片區(qū)一期土地整治施工工程(六標段)、華巖(石板)隧道工程第四-II標段、華巖隧道西延伸段項目一標段、重慶西站站前廣場南北循環(huán)道工程(北循環(huán)段)項目而形成的全部應收賬,為A公司提供質押反擔保。反擔保的主債權是A公司與C公司簽訂的編號為20180340101號的《委托保證合同》所約定的A公司對C公司享有的所有債權。質押反擔保的責任范圍是:(1)A公司為C公司代為清償?shù)娜總鶆?;?)委托保證合同中約定的C公司應向A公司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擔保費、代償資金占用費等;(3)A公司為實現(xiàn)債權而產生的費用。
(二)合同履行的基本情況
2018年8月16日,A公司就B公司所擁有的修建翠云片區(qū)一期土地整治施工工程(六標段)、華巖(石板)隧道工程第四-II標段、華巖隧道西延伸段項目一標段、重慶西站站前廣場南北循環(huán)道工程(北循環(huán)段)項目而形成的全部應收賬,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取得了編號為04877121000582571385的《登記證明》并簽訂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xié)議,次日,A公司應收賬款債務人郵寄出債權質押通知書。
2018年8月28日,某銀行向C公司發(fā)放了約定的貸款。
C公司到期未向某銀行歸還貸款,A公司陸續(xù)依約向某銀行承擔了保證責任。基于此,A公司向B公司主張擔保責任,即要求就前述應收賬款在采取折價、拍賣或變賣等方式處分出質權利及孳息后,就處分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爭議焦點】
本案的審查重點:應收賬款質押成立的要件構成;是否需要審查出質的基礎債權在出質當時是合法有效存在的。
【裁決結果】
A公司就B公司所擁有的修建翠云片區(qū)一期土地整治施工工程(六標段)、華巖(石板)隧道工程第四-II標段、華巖隧道西延伸段項目一標段、重慶西站站前廣場南北循環(huán)道工程(北循環(huán)段)項目而形成的全部應收賬,在采取折價、拍賣或變賣等方式處分該出質權利及孳息后,就處分所得價款在C公司應支付的裁決之款項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shù)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第四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質押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應收賬款出質,具體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質權人有權就該應收賬款及其收益優(yōu)先受償。
第四條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聯(lián)網的登記公示系統(tǒng)(以下簡稱登記公示系統(tǒng)),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并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八條規(guī)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前,應與出質人簽訂登記協(xié)議。登記協(xié)議應載明如下內容:(一)質權人與出質人已簽訂質押合同;(二)由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
質權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登記。委托他人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辦法關于質權人辦理登記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規(guī)定,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內容錯誤的,可以要求質權人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質權人不同意變更或注銷的,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辦理異議登記。辦理異議登記的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注銷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規(guī)定,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應在異議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7日內通知質權人。
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30日內,未將爭議起訴或提請仲裁并在登記公示系統(tǒng)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撤銷異議登記。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以現(xiàn)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向質權人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后,又以應收賬款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現(xiàn)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未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質權人以應收賬款債務人為被告,請求就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能夠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質權人不能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僅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為由,請求就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span>
以現(xiàn)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已經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了債務,質權人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質權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的除外。
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項目收益權、提供服務或者勞務產生的債權以及其他將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當事人為應收賬款設立特定賬戶,發(fā)生法定或者約定的質權實現(xiàn)事由時,質權人請求就該特定賬戶內的款項優(yōu)先受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特定賬戶內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未設立特定賬戶,質權人請求折價或者拍賣、變賣項目收益權等將有的應收賬款,并以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span>
【案例評析】
本案中,仲裁庭認為應收賬款質押成立的原因是A公司與B公司就此應收賬款質押辦理了質押登記,庭審中A公司舉示了質押反擔保合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xié)議、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權登記證明以及寄給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債權質押通知書,申請人的該應收賬款質權已具備合法的權利外觀。此后,通過仲裁庭的走訪調查也證明了案涉應收賬款的基礎法律關系真實、合法。
但具備合法權利外觀是否是質押成立的唯一要件,實務界尚存爭議。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終158號民事判決中有如下表述:“本院認為,應收賬款質押僅為形式登記,質權人和登記機構在辦理登記時無須對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核。同時,相關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內容錯誤的,可以辦理異議登記,并在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征信中心根據生效的法院裁判來撤銷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或異議登記?!笨梢姡瑧召~款質權并非在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后當然的有效成立,要判斷某一應收賬款質權是否有效設立,不僅需要審查其設立是否滿足形式要件要求,還需審查質押的實質要件。后續(xù)實行的《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對此也持同樣觀點,即質權人不能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僅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為由,請求就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shù)?,不應當被支持?/span>
關于質押的形式要件具體而言為質權合同及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條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四條、第八條。在本案中,A公司舉示的證據已滿足質押設立的形式要件。但筆者庭審中A公司僅舉示質押合同、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權登記證明等形式要件作為質押成立的證據,既沒有舉證證明出質之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也沒有證明被出質之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已經認可了該債務,其主張不應得到支持。因為以應收賬款設立質權,作為質押的應收賬款的基礎法律關系應當真實、合法,若其基礎法律關系不真實、不合法,即使具備合法登記的權利外觀,設定在該應收賬款之上的質權仍然不能成立。換言之,在審查應收賬款質權成立的形式要件基礎上,還需對其實質要件進行審查。實質要件的本質是應收賬款的基礎法律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利益的可期待性(也可理解為對債權約定的清晰、明確)。結合本案而言,A公司還應當舉示翠云片區(qū)一期土地整治施工工程(六標段)、華巖(石板)隧道工程第四-II標段、華巖隧道西延伸段項目一標段、重慶西站站前廣場南北循環(huán)道工程(北循環(huán)段)項目的施工合同以證明其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此外還可以舉示B公司已實際履行施工義務或開工令及結算材料等以證明債權的可期待性。雖然本案中A公司未舉示上述證據,但通過仲裁庭的走訪調查,前述工程存在,B公司也已進行實際施工,應收賬款的基礎法律關系真實、合法。故仲裁庭據此A公司主張的應收賬款質押成立。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何種應收賬款進行質押及應收賬款本身的價值高低系雙方當事人基于自身意愿作出的商業(yè)決策,其相應的風險也應由其自行承擔,故仲裁庭在就實質要件進行審查時,還需把握審查的深度問題,即現(xiàn)有證據能反映基礎法律關系的真實合法,且其利益的可期性具有合理性即可,無需對應收賬款進行質押的金額、價值變動等作進一步深入審查。
【結語和建議】
應收賬款質押,在征信中心辦理完畢登記之后,看似已經“設立”,其實不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可知,設立應收賬款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明確約定質押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等。由此可以推斷出應收賬款質押成立的實質要件,即應收賬款質押的基礎法律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具備合理期待。若不滿足上述實質要件,應認定該應收賬款質押因缺少具體的質押標的物而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