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重慶仲裁委員會 張露
【案情簡介】
(一)合同簽訂的基本情況
2019年10月15日,A公司通過招標形式取得某工程建設項目成交確認書,B公司向A公司出具《中標通知書》。
2019年10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如下:
第一節(jié)合同協(xié)議書第3條約定案涉工程簽約合同價為7,476,262元。承包范圍為本工程施工圖所示的工程內容,具體以B公司發(fā)布的工程量清單為準。工期為90日歷天。
第二節(jié)通用合同條款第22.2.4條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約定因B公司違約解除合同,B公司應向A公司支付合同解除日前完成工作的價款,A公司為案涉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等金額,由于解除合同應賠償?shù)腁公司損失以及退還質量保證金和履約擔保等。
第三節(jié)專用合同主要條款第17.3條付款方式約定路基工程中間交工驗收合格后支付簽約合同價的30%,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至簽約合同價的60%,辦理竣工結算后支付至簽約合同價的80%,審計完畢后第一年內支付至審定金額的90%,第二年支付至審定金額的97%,余下3%作為質保金。
(二)合同履行的基本情況
2019年10月15日,A公司向招標代理單位繳納代理服務費25,000元。
2019年11月26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履約保證金747,626元。
2019年10月18日,A公司進場施工。
2019年10月22日,A公司與某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簽訂《二手設施買賣合同》,約定A公司向某汽車維修有限公司購買舊活動板房(含空調及辦公家具)三套、舊集裝箱一個用于項目部辦公,共計51,600元。
2020年6月,案涉工程因B公司沒有完成拆遷而全面停工。
2020年12月21日,A公司與B公司簽署《工程結算審核審定簽署表》,雙方一致確認案涉工程結算造價為946,129.04元。
2020年12月29日,某公路局出具《關于某新建工程質保金的情況說明》,證明A公司承建案涉工程進行的K0+620~K1+140段的土石方開挖及碾壓回填工作,不存在質量保修。
(三)查明的其他事實
2020年10月19日,本會受理了本案,2020年11月16日,B公司簽收本會郵寄送達的申請書副本等仲裁文書。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工程預期利益的損失是否應當?shù)玫街С帧?/span>
【裁決結果】
B公司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A公司支付預期利益損失74,762.62元。
【相關法律規(guī)定解讀】
首先,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施工過程中,因B公司原因致使案涉工程停工,造成A公司經(jīng)濟損失。
在本案中,案涉合同自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B公司時解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因此,案涉合同的解除時間為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B公司之日即2020年11月16日。
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案涉合同因B公司原因提前解除,B公司應當賠償A公司預期利益損失,但A公司要求按10%計算預期利益損失的仲裁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根據(jù)公路工程施工的市場行情,結合案涉工程只施工完成了合同價的12%的情況,本庭酌情判定按利潤率1%支持A公司的預期利益損失,即合同價7,476,262元?1%=74,762.62元。故本庭對A公司本項仲裁請求予以部分支持。
【案例評析】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預期利益的損失。
預期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賠償可得利益可以彌補因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實際損失,使守約方恢復到合同得到嚴格履行情況下的狀態(tài),促使當事人誠信履行合同。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得到支持至少應當滿足以下條件:1.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2.存在合同違約行為;3.存在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4.該損失應當在合同訂立時可預見。
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履行過程中系B公司違約,導致案涉合同提前解除,致使A公司本應獲得的合法工程利潤不能實現(xiàn)。A公司所遭受的損失,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可預見。故本案應當支持A公司預期利益損失的請求。
【結語和建議】
建設工程的預期可得利益問題在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中并未十分明確,鑒于目前法律法規(guī)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在后續(xù)的法律實施過程中不斷加以改進和完善。本案仲裁庭最終部分支持了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預期利益損失的請求,實現(xiàn)了當事人利益的平衡保護。對該結論性意見,我們是贊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