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重慶仲裁委員會 馬有芳
【案情簡介】
2013年9月23日,A銀行與借款人B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B向A銀行借款300,000元,用于購買房產(chǎn);借款期限為264個月(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35年10月14日止),合同所載的借款期限起始日與貸款支付憑證所載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即起息日)以首次劃款時的貸款支付憑證所載實際放款日期為準,借款到期日根據(jù)借款期限相應調整;若借款人B違約的,A銀行有權宣布貸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B立即清償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貸款利率為浮動利率,即在起息日基準利率水平上上調10%,該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依據(jù)利率調整日當日的基準利率及上述上調幅度,在本合同約定的每個利率調整日調整一次;本合同所稱基準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如果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基準利率是指銀行同業(yè)公認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對于借款人B未按時還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貸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本合同約定規(guī)則計算出的借款逾期罰息利率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罰息和復利,借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執(zhí)行貸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還款方法為等額本息還款法,還款周期為每個月,在合同簽訂時的貸款利率水平下,每期歸還本息金額為2,268.29元;A銀行將貸款一次性支付至借款人B指定的賬戶;借款人B通過委托扣款的方式還款;合同還約定,借款人B以其房產(chǎn)向A銀行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其他款項、A銀行為實現(xiàn)債權和抵押權而發(fā)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chǎn)保全費、差旅費、律師費、執(zhí)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郵寄費等)。
2013年10月14日,借款人B以其房屋為A銀行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A銀行;2013年10月25日,A銀行向借款人B指定賬戶發(fā)放了300,000元貸款,履行了貸款發(fā)放義務。借款人B向A銀行償還了數(shù)期款項后,一直未按約償還貸款本息。根據(jù)A銀行提交的貸款賬戶基本信息顯示,案涉貸款的初始利率為7.205%(2012年7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五年以上貸款基準利率6.55%上調10%),當前利率為5.24%。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當事人未就借款合同利率轉換達成一致意見的,借款利率標準如何確定。
【裁決結果】
仲裁庭認為雙方當事人未就存量貸款合同利率轉換達成一致意見,銀行自行將貸款利率轉為市場報價利率的,借款利率應執(zhí)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并應當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30號》的規(guī)定,計算加點數(shù)值(bp值),自第一個重定價日起,在每個利率重定價日,利率水平按上一年12月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5年以上)加bp值確定。
【相關法律規(guī)定解讀】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15號》規(guī)定:一、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公眾可在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網(wǎng)站查詢。五、自即日起,各銀行應在新發(fā)放的貸款中主要參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定價,并在浮動利率貸款合同中采用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作為定價基準。存量貸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約定執(zhí)行。各銀行不得通過協(xié)同行為以任何形式設定貸款利率定價的隱性下限。上述規(guī)定就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形成機制進行了闡述,旨在明確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業(yè)間同業(yè)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不再公布貸款基準利率,其中,存量貸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約定執(zhí)行。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30號》規(guī)定:二、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機構應與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客戶就定價基準轉換條款進行協(xié)商,將原合同約定的利率定價方式轉換為以LPR為定價基準加點形成(加點可為負值),加點數(shù)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內固定不變;也可轉換為固定利率。定價基準只能轉換一次,轉換之后不能再次轉換。已處于最后一個重定價周期的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可不轉換。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定價基準轉換原則上應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三、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定價基準轉換為LPR,除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外,加點數(shù)值由借貸雙方協(xié)商確定。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加點數(shù)值應等于原合同最近的執(zhí)行利率水平與2019年12月發(fā)布的相應期限LPR的差值。從轉換時點至此后的第一個重定價日(不含),執(zhí)行的利率水平應等于原合同最近的執(zhí)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應期限LPR與該加點數(shù)值之和。之后,自第一個重定價日起,在每個利率重定價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個月相應期限LPR與該加點數(shù)值重新計算確定。上述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推進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定價基準的平穩(wěn)轉換,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15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形成基礎上的進一步改革,以促進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及時反映市場利率變化,同時,就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定價基準轉換的原則及方法作了詳細論述。
【案例評析】
一、關于貸款利率標準的確定問題
一種觀點認為,雙方當事人未就貸款利率定價方式進行協(xié)商,銀行自行將貸款利率轉為市場報價利率的,則應當按照市場報價利率作為定價基準。根據(jù)案涉合同約定,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水平上上調10%,罰息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水平上上浮10%再上浮50%,該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雖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業(yè)間同業(yè)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將不再公布貸款基準利率。本案所涉貸款為存量貸款,根據(jù)申請人提交的貸款賬戶基本信息顯示,案涉貸款的初始利率為7.205%(2012年7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五年以上貸款基準利率6.55%上調10%),當前利率為5.24%(上一期LPR加上加點值),說明案涉貸款已經(jīng)轉為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執(zhí)行,因調整后的利率對被申請人有利,故應當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作為案涉貸款利率認定標準。
另一種觀點認為,雙方當事人未就利率定價方式進行協(xié)商,銀行自行將貸款利率轉為市場報價利率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基準利率確定定價標準。案涉貸款利率為浮動利率,即在基準利率水平上上調10%,罰息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水平上上浮10%再上浮50%,該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雖然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業(yè)間同業(yè)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將不再公布貸款基準利率,但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30號》規(guī)定,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機構應與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客戶就定價基準轉換條款進行協(xié)商,將原合同約定的利率定價方式轉換為以LPR為定價基準加點形成(加點可為負值),也可轉換為固定利率。但截止本案裁決書作出之日,雙方并未就貸款利率轉換達成一致意見,本著尊重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愿的原則,案涉貸款利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標準執(zhí)行。
針對以上兩種觀點,仲裁庭經(jīng)審慎考量,認為雙方當事人如未就貸款利率定價方式進行協(xié)商,銀行自行將貸款利率轉為市場報價利率的,則按照市場報價利率執(zhí)行更為妥當,理由如下:1.從立法本意角度分析,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是貸款利率體系的組成部分,在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形成機制過程中,個人住房貸款定價基準也需從貸款基準利率轉換為LPR,以更好地發(fā)揮市場作用,更好地落實好“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和房地產(chǎn)市場長效管理機制。2019年8月17日,人民銀行發(fā)布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形成機制的公告,雖然接近90%的新發(fā)放貸款已經(jīng)參考LPR定價,但存量浮動利率貸款仍然基于貸款基準利率定價,不能及時反映市場利率變化,不利于保護借貸雙方權益,為進一步深化LPR改革,人民銀行發(fā)布了〔2019〕第30號公告,推進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定價基準平穩(wěn)轉換,轉換工作原則上應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綜上,從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15號文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形成到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30號文存量浮動利率定價基準的轉換,立法本意始終是確保定價基準有序轉換,逐步實現(xiàn)市場報價利率取代基準利率。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然未在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轉換期內就定價基準的轉換問題進行協(xié)商,但按照市場報價利率執(zhí)行更符合立法導向,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持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水平的基本穩(wěn)定,也利于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從被申請人的實體權益角度分析,本案中,根據(jù)申請人提交的貸款賬戶基本信息顯示,案涉貸款的初始利率為7.205%(2012年7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五年以上貸款基準利率6.55%上調10%),當前利率銀行已調整為為5.24%(上一期LPR加上加點值),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執(zhí)行未加重被申請人的負擔,而且,對被申請人更有利,因此,本案貸款利率按照市場報價利率執(zhí)行更為合理。
二、關于貸款加點數(shù)值的計算問題
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30號》的規(guī)定: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定價基準轉換為LPR,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加點數(shù)值應等于原合同最近的執(zhí)行利率水平與2019年12月發(fā)布的相應期限LPR的差值。從轉換時點至此后的第一個重定價日(不含),執(zhí)行的利率水平應等于原合同最近的執(zhí)行利率水平。之后,自第一個重定價日起,在每個利率重定價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個月相應期限LPR與該加點數(shù)值重新計算確定。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屬于違約行為,貸款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宣布貸款立即到期,申請人雖未舉示證據(jù)證明債權催收及相關送達情況,但申請人提起仲裁申請,可視為主張貸款提前到期的一種方式,且申請人同意以向被申請人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等應訴材料的時間作為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日即2021年1月27日,此系申請人對其權利的處分,故予以支持,因此案涉合同貸款提前到期日為2021年1月27日。自2021年1月1日起每年的1月1日至當年的12月31日的利率均按上一年12月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5年以上)加上加點數(shù)值重新確定,罰息利率上浮50%。本案住房貸款的加點數(shù)值為59bp(0.59%)【即原合同最近的執(zhí)行利率水平與2019年12月發(fā)布的相應期限LPR的差值:4.9%(1+10%)-4.8%(5年以上)】。故關于貸款到期之后的罰息復利問題,應當以LPR作為定價基準計算如下: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貸款本息清償之日止,罰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51,011.15元為基數(shù)、復利以未償還的利息13,972.91元為基數(shù),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至的利率均按上一年12月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5年以上)加上59bp再上浮50%的標準計算,利隨本清。
【結語和建議】
目前LPR已成為銀行、金融租賃公司、信托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發(fā)放貸款的主要定價基準,仲裁機構、司法機關等在認定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貸款利率標準時應充分貫徹落實人民銀行規(guī)定,尤其要推進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定價基準向市場報價利率轉換,若仍保留存貸款基準利率,則容易引發(fā)貸款基準利率和市場利率并存的利率雙軌問題,對市場利率向實體經(jīng)濟傳導形成阻礙,因此,各方均應致力于提高LPR的市場化程度,發(fā)揮好LPR對貸款利率的引導作用,推動降低實體經(jīng)濟融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