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秘書·丁蕾
【案情簡介】
2018年6月20日,某機械制造公司通過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運營的某貸平臺申請融資借款1,000,000元。某機械制造公司借款項目在某貸平臺發(fā)布后,肖某及案外人共同作為出借人通過某貸平臺向某機械制造公司提供借款。出借人與某機械制造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通過某貸平臺簽訂電子合同形式的《借款及擔保合同》,合同約定借款人某機械制造公司向出借人借款1,000,000元,年化利率為9%,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還款方式為到期還本付息,本息共計1,022,499.99元。2018年6月20日,出借人與某機械制造公司(債務人)、某擔保公司(擔保人)以及居間方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線下《借款及擔保合同》,合同約定居間方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為某貸平臺的運營管理人,提供金融信息咨詢及相關服務。某擔保公司通過出具擔保承諾函和擔保書的形式為某機械制造公司向肖某的借款項目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債務范圍包含借款本金、利息及實現債權產生的相關費用等。
《借款及擔保合同》簽訂后,肖某按合同約定的渠道和方式分別通過網上轉賬支付給某貸平臺指定的收款賬戶,在某擔保公司審查確認出借人及金額無誤后,向居間方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出具擔保貸款放款通知書,某貸平臺通過第三方公司再將歸集的1,000,000元資金于2018年6月20日統(tǒng)一轉賬方式支付給了借款人,至此出借人及平臺方完成了該借款項目資金的募集與支付。
借款到期后,由于某機械制造公司未按時還款,經肖某與某擔保公司及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充分協(xié)商,各方于2019年1月8日簽訂《某貸平臺借款項目整體解決方案》,該方案中載明:某擔保公司同意為某機械制造公司在某貸平臺所涉的借款本金及欠付利息承擔還款責任。從2019年1月起至2021年10月止,共計2年零10個月還完,每月20日前代償本金,全年定額利息于每年底隨當月本金一次性代償。某擔保公司對位于某市某區(qū)某街某號房屋應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處置,處置該房屋獲得的款項,由肖某按出借本金比例進行分配;若2020年12月31日仍不能實現順利處置的,則該房屋以9,000,000元作價抵償肖某所涉的借款本金。該方案若發(fā)生爭議,應由各方充分協(xié)商并簽署相關的補充協(xié)議。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仲裁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等)由敗訴方承擔。
但某機械制造公司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某擔保公司也未按照《某貸平臺借款項目整體解決方案》履行代償義務。前述1,000,000元借款由包括肖某在內的全體出借人共同向某機械制造公司提供,其中肖某向某機械制造公司出借款項為608,443.71元,現肖某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重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機械制造公司歸還本金608,443.71元及相應利息;某擔保公司對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9年3月22日,法院裁定受理某擔保公司的破產申請。
【爭議焦點】
一、本案線上線下《借款及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
二、某擔保公司應否對某機械制造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
【裁決結果】
仲裁庭經審理后裁決:
一、某機械制造公司向肖某償還借款本金合計608,443.71元及借款期內利息13,689.97元,并向肖某支付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還清之日止以未償還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9%計算的逾期利息。
二、某擔保公司對某機械制造公司欠付的借款本金608,443.71元、利息13,689.97元及截至2019年3月22日的逾期利息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相關法律規(guī)定解讀】
本案裁決的法律依據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四十六條。
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某機械制造公司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故肖某要求某機械制造公司承擔還款責任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對連帶責任保證進行了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故肖某要求某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本案中某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裁定受理某擔保公司的破產申請,雖然某擔保公司應對某機械制造公司借款本金、利息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根據該法律規(guī)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故某擔保公司僅對本金、利息及截至2019年3月22日的逾期利息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例評析】
網貸業(yè)務是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網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經營網貸業(yè)務的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P2P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本案屬于傳統(tǒng)的P2P網貸交易,某貸平臺主要從事居間業(yè)務。
關于本案線上線下《借款及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我國《合同法》對合同效力問題有較為完整的制度規(guī)則體系,涉及P2P網貸交易行為的主要是合同無效的認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除去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等合同無效事由以外,需要重點討論的是該規(guī)定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內容,即在已有監(jiān)管框架下判斷P2P網貸交易的合同效力問題。同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fā)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范。因此P2P網貸交易還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即存在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等特定情形的,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無效。就一般的傳統(tǒng)P2P網貸交易而言,如果平臺主要從事居間業(yè)務,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系民間借貸合同關系,平臺與兩者之間主要系居間合同關系,上述合同內容因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國家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效力應予肯定。本案中,肖某與某機械制造公司均一致同意通過某貸平臺提供本次借款所涉及的各類電子協(xié)議和紙質協(xié)議,借款款項的劃付、結算服務等均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完成。各方為解決平臺借款形式的債務問題,通過協(xié)商后簽訂線下書面《某貸平臺借款項目整體解決方案》,該方案對線上簽訂的借款合同內容和借款實際履行的事實,以書面協(xié)議形式予以了確認,并對借款債務的擔保主體和擔保財產范圍以及借款人不能如期償還債務情形下的償還方式作出新的約定和保障。也基于此,本案線上及線下《借款及擔保合同》主體適格,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其形式符合網絡借貸的客觀情況,真實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約履行。
關于連帶擔保責任的承擔問題。在 P2P 網貸交易中,因為有各種擔保措施加以增信支持,才使這一行業(yè)在我國迅猛發(fā)展,由于平臺自身擔保能力有限、風控能力欠缺,其自身承擔擔保責任,無法完全覆蓋風險,所以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主體范圍不斷外擴,從平臺自身延伸至專業(yè)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一系列 P2P 網貸平臺合作方,這在短期內起到了促進交易、分散風險的作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關于債務人破產時的保證責任問題見第五十一條,但對于保證人破產時要承擔何種保證責任并無直接規(guī)定。關于保證人能否因其破產而免除保證責任,我國《擔保法》第五條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第三十條規(guī)定“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兩種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條規(guī)定“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從現有法律法規(guī)來看并未規(guī)定保證人破產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且《擔保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促進債權實現,如保證人因破產而獲得責任豁免無疑會損害保證制度存在的價值。關于連帶保證人破產后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在本案中,根據《借款及擔保合同》約定“保證期間為:本合同某機械制造公司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某擔保公司保證的范圍包括借款項目項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某擔保公司擔保范圍應僅包含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本案中,某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進入破產程序,在其保證范圍內逾期利息應自2019年3月22日停止計息,故就逾期利息方面,某擔保公司僅對截至2019年3月22日的逾期利息承擔保證責任。
【結語和建議】
近年來,我國P2P網貸行業(yè)經歷了快速發(fā)展蛻變,但由于其交易模式以及相應監(jiān)管方式、交易制度、配套政策等仍沒有成熟定型導致P2P網貸行業(yè)風險不斷爆發(fā),大量P2P網貸合同糾紛進入法院及仲裁機構,其中除去以非法集資類犯罪為主要形式的刑事法律問題外,與交易合同相關的民商事法律問題已經成為實務中較為棘手的問題。實踐中,由于很多P2P網貸平臺存在違規(guī)交易行為,例如期限與金額錯配、客戶資料審查不嚴以及平臺自融等情況,出借人在主張相應權利時都存在一定困難?!逗贤ā芬约懊耖g借貸的一般法律規(guī)則,都無法有效解決此類問題,因P2P網貸平臺性質屬于金融信息中介,出借人與借款人可以作為金融消費者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等規(guī)定尋求權利救濟,要求網貸平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