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重慶仲裁委員會 何靜
【案情簡介】
2010年12月28日,被申請人因修建“A縣B鎮(zhèn)供水土建工程”項目,進行公開招標,申請人依法中標。2011年1月25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施工合同》,約定被申請人將上述工程發(fā)包給申請人承包施工。該合同就工程內容、工期控制、質量控制、費用控制、完成合同及爭議解決等內容作了約定。其中約定:支付金額應考慮扣除保留金和扣回預付款。項目監(jiān)理簽發(fā)支付證書后,業(yè)主應在28天內將所證明的金額支付給承包人。如果業(yè)主支付延誤,應由在下次支付時加付利息。利息從應予支付之日算起直至該項遲付款支付之日止,利率采用現行的貸款利率。承包人應要求項目監(jiān)理頒發(fā)工程的竣工證書。當項目監(jiān)理確認工程已經完成時,他將向承包人頒發(fā)該證書。在缺陷責任期結束之前,承包人應向項目監(jiān)理提交一份關于根據合同他應獲得全部款項的詳細賬目。如果此賬目正確完整,項目監(jiān)理應在收到賬目的56天內頒發(fā)缺陷責任證書并證明應付給承包人的最終付款。如果賬目不合格,則項目監(jiān)理應56天內發(fā)出一份需要修改和補充的內容清單。如果承包人再呈交的賬目仍不能令人滿意,則項目監(jiān)理應決定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并發(fā)出支付證書。
上述合同簽訂后,申請人于2011年4月25日開始對案涉工程項目進行施工。2013年8月25日,案涉工程項目監(jiān)理單位C工程監(jiān)理公司向申請人頒發(fā)了《合同工程竣工證書》,證明案涉工程于本日完成了完工驗收。2014年8月2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頒發(fā)了《質量保修責任終止證書》,證明合同約定的質量保修責任已履行完畢。2016年9月2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完工結算書》等結算資料和竣工資料。2018年9月29日,由施工單位(申請人)、建設單位(被申請人)、監(jiān)理單位(C工程監(jiān)理公司)、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A縣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組成的B鎮(zhèn)供水工程子項目土建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工作組對案涉工程質量檢驗后,出具了《鑒定書》,其結論是:確定本合同工程完工時間為2013年8月25日,質量等級為合格,同意移交運行管理單位運行。申請人于2018年9月29日將案涉工程交付被申請人。
2014年9月2日,A縣水務局、D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和A縣審計局簽訂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A縣水務局和A縣審計局將包括本案案涉工程項目在內的工程價款結算的審核,委托D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完成。申請人的竣工結算資料提交被申請人后,被申請人的主管部門A縣水務局即將該結算送交D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審核。
截至2019年5月13日(即該案仲裁立案受理之日),D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未出具結算審核報告。申請人遂向重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工程結算款13,081,315.19元(具體金額以司法鑒定為準),并承擔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本案仲裁審理過程中,申請人向仲裁庭提交司法鑒定申請,請求對案涉工程款進行司法鑒定。在啟動司法鑒定程序之前,2019年8月16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分別向本會出具書面《情況說明》,稱“為了節(jié)約司法資源,避免和擴大損失,節(jié)約鑒定費用,......雙方同意就本案的結算款以A縣審計局、申請人、被申請人之前確定的D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審定的結果為此案裁決依據”。
D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于2019年12月作出了案涉工程結算審核報告,認定本案工程結算審核金額為72,898,025.38元。截至2018年4月11日止,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共計支付工程款63,875,083.76元。
【爭議焦點】
關于案涉工程項目竣工結算的方式問題。
申請人提出,應以D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的審核結果作為本案仲裁依據,其理由是雙方對此已經協商一致。被申請人在第一次庭審中提出,必須通過審計方式審核確定本案工程造價,其理由是案涉工程系政府投資的民生工程;被申請人在第二次庭審中提出,同意以D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的審核結果作為本案仲裁依據;在第三次庭審提出,應當通過司法鑒定方式確定工程造價,其理由是其他類似案件在進行司法鑒定程序,應統(tǒng)一結算標準。
【裁決結果】
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9,022,941.62元及其利息。
【相關規(guī)定解讀】
《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第一章總則 第七條規(guī)定“本會、仲裁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均應當本著誠信、善意、合作及妥善解決糾紛的原則進行仲裁。”
“善意”來源于私法領域,起初與宗教觀念相關聯,在英文上表述為“Good Faith”,在拉丁文中稱為“Bona Fides”,在民法領域,善意原則是現代合同法乃至整個民法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基本原則,為世界各國民法法律所普遍確認。“善意”包含了“誠實”“公正”“合理”之義,善意原則包括了“約定必信守”“禁止反言”“禁止權利濫用”“保護合法預期”等內容,同時也間接性地排除了具有“惡意”性質的行為。與誠實信用原則相比,誠信是善意的組成部分,誠信原則是善意原則的合理延伸和具體表達,二者既有區(qū)別又有聯系。由于仲裁權來源于當事人權力的讓渡,因此善意原則更加適用于仲裁領域。重慶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規(guī)則,將善意原則寫入總則部分,旨在要求和引導當事人本著誠實、公正、合理的態(tài)度從事仲裁活動,努力解決矛盾爭議。
【案例評析】
(一)關于結算與審計。因案涉工程項目的資金來源于亞洲開發(fā)銀行貸款,系統(tǒng)籌城鄉(xiāng)基礎設施建設示范項目,合同雙方未采用國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而是將英文版建設工程合同翻譯成中文,故而出現“他將向承包人頒發(fā)該證書”“他應獲得全部款項的詳細賬目”等不符合中文習慣的表述,同時,合同缺少對結算方式、結算程序的具體約定。在合同無約定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在第一次庭審中提出,案涉工程系政府投資的民生工程,必須通過審計方式審核確定本案工程造價。對此,《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工備函[2017]22號《關于對地方性法規(guī)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guī)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復函》載明“……我們研究認為,地方性法規(guī)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投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guī)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2001)民一他字第2號]中明確答復“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并參照上述意見,被申請人提出本案必須通過審計方式審核確定工程造價缺乏事實與法律根據。因而,對于本案工程的造價結算方式,發(fā)包方與承包方能夠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則按協商結果辦理;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可以共同委托有關機構、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出具咨詢意見,也可以申請司法鑒定予以確定。
(二)關于善意仲裁。該案在進入仲裁程序前,雙方未能就竣工結算達成一致意見,申請人即在進入仲裁程序后申請司法鑒定。之后,雙方協商達成以D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的審核結果作為仲裁依據的一致意見。這是雙方實施的節(jié)約資源、減輕訴累、縮短周期的利人利己舉措。然而,經過幾個月審核報告作出后,被申請人卻又以其他案件系司法鑒定須統(tǒng)一標準為由對上述承諾予以反悔,撤銷承諾。被申請人該項主張既違背客觀案情,又缺乏合同依據和法律根據。在本案仲裁初期申請人申請司法鑒定時,被申請人反其道而行之主張要通過行政審計方式確定;在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又經過幾個月D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的審核報告作出后,又出爾反爾撤銷承諾,反對以審核結果作為仲裁依據,主張司法鑒定。此種反復無常的行為,有悖善意仲裁的原則,因此,本案仲裁庭對被申請人上述主張不予采納,采信D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的審核結果作為確定案涉工程造價的依據,從而依法作出公正的裁決。
【結語和建議】
本案是善意原則在仲裁案件中的具體適用和生動體現,通過該案例引導當事人雙方本著善意原則行使仲裁權利、履行仲裁義務、配合仲裁審理,通過仲裁途徑依法維權,最終妥善解決矛盾糾紛。此外,本案也反映出在建設工程施工領域存在少部分國有企業(yè)以審計為由拖延結算、遲延付款的現象。2020年7月5日,國務院發(fā)布第728號令《保障中小企業(yè)款項支付條例》,重申不得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遲延支付中小企業(yè)款項。逾期支付款項的,應當承擔逾期利息。對此,建筑企業(yè)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吸取教訓,誠信履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