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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動態(tài)
【案例評析】違約方請求解除合同及違約責任承擔的問題
發(fā)布時間:2025-08-2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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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仲裁委員會  | 瀏覽人數(shù):

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秘書 · 李武駿


摘要:在違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案件中,通常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合同的性質、履行情況、合同目的是否能實現(xiàn)、是否形成合同僵局、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雖然一般情況下違約方不享有解除請求權,但在特定情形下,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實現(xiàn)資源的有效利用以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以根據(jù)違約方的請求并結合具體情況認定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以平衡雙方的利益關系。


關鍵詞:解除請求權、違約解除、合同僵局、違約責任、責任承擔


01 案情簡介

(一)合同簽訂的基本情況

2018年12月28日,A公司與B公司簽署了《特許經營合同》,合同主要約定:B公司將其擁有的XX商標的使用權授權給A公司使用。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B公司授權A公司將其所擁有的“XX”或“XX老火鍋”字樣用于特許店宣傳。A公司有將“XX”或“XX老火鍋”字樣用于特許店招牌的權利。B公司授權A公司使用“XX”老火鍋核心材料及菜品制作專有技術,授權A公司使用B公司門店管理模式。A公司有權使用B公司提供的經營、營銷策劃方案,有權參加B公司組織的技術和管理培訓。在特許經營過程中,A公司有請求B公司在技術、經營、法律方面提供支持幫助、指導的權利。授權地點為XX商業(yè)中心。授權保護區(qū)域為以特許企業(yè)經營地點為中心,半徑為2公里范圍內的區(qū)域。在合同期間內,未經A公司書面同意,B公司不能在保護區(qū)域內授權第三方使用本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權利,或B公司自行開設直營(或聯(lián)營)店。A公司經營特許店的經營期限為五年,即從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若該預計開業(yè)日與實際開業(yè)日不一致,仍以實際開業(yè)日為A公司經營特許店的時間起算點。特許經營費用為340,000元,品牌保證金為100,000元。品牌保證金在合同結束后,A公司無違約行為并交回B公司原有提交的運營、營銷資料,拆除、銷毀所有B公司擁有獨立知識產權的標示、標牌等設施器具的,由B公司全款無息退還給A公司。預計開業(yè)30日前,B公司有為A公司店長、前廳主管、廚廳主管、頭墩、收銀員,管理和技術崗位人員進行理論培訓和實操培訓的義務。合同同時約定自雙方簽訂本《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因A公司原因造成本合同終止或解除的,B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且不退還特許經營費、品牌保證金。A公司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未正式開業(yè)經營或歇業(yè)改造時間超過6個月的,B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特許經營費、品牌保證金和特許使用費不予退還。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請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合同還對其他有關事宜進行了約定。

(二)合同履行的基本情況

合同簽訂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特許經營費340,000元和品牌保證金100,000元。B公司為A公司提供了開業(yè)前的方案設計、店鋪裝修設計、整體規(guī)劃設計、門店內部裝修具體方案等,并成立專項籌備組,組建了項目籌備群為A公司的開業(yè)前有關工作進行了支持和幫助。 

此后,因XX商業(yè)中心項目停滯,A公司未能入駐XX商業(yè)中心,無法開展經營活動。A公司要求解除《特許經營合同》,B公司未予同意,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A公司遂于2024年8月26日申請仲裁請求解除合同并返還相關款項。


02 仲裁請求

1.解除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

2.B公司退還A公司特許經營費340,000元、品牌保證金100,000元。


03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違約方能否請求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


04裁決結果

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于2024年9月5日(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B公司之日)解除,B公司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A公司退還特許經營費34,000元、品牌保證金100,000元。


05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行為人非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該規(guī)定是合同嚴守原則的直接體現(xiàn),旨在保護民事法律行為的穩(wěn)定性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行為人隨意變更或解除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而維護交易秩序和公平正義。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法律保護,雙方不得擅自解除該合同,以維持交易的穩(wěn)定。根據(jù)《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B公司授權A公司特許經營的地點為XX商業(yè)中心。為了履行《特許經營合同》,A公司首先應從XX商業(yè)中心獲得經營場地,但因XX商業(yè)中心項目停滯,導致A公司無法租賃經營場地,從而無法實際開展特許經營活動。此時若堅持合同嚴守原則,形式上是保護民事法律行為的穩(wěn)定性,維護了交易秩序,實質上卻損害了A公司的合法權益,有違公平正義,也會導致雙方的合同關系始終處于僵局狀態(tài)。

在此情況下,盡早終結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合同關系,使A公司從僵局合同關系中脫身,才能投身于其他經營活動,才更利于經濟社會的發(fā)展。這就引發(fā)了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違約方能否請求解除合同?二是違約方請求解除合同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么?三是合同解除后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筆者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闡述。

首先,根據(jù)合同嚴守原則,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身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一些長期性的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因為客觀條件或者經濟形勢的變化無法繼續(xù)履約,不得不提前解除合同。若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勢必陷入合同僵局狀態(tài),此時違約方就成為了請求解除合同的主體。實踐中,有時會發(fā)生守約方為了制造或者擴大違約方損失而故意不主動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此時如果一概不允許違約方請求解除合同,合同僵局無法打破,就可能導致違約方的損失不斷發(fā)生或者擴大,既不符合誠信原則,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在以往實踐中對于違約方能否解除合同的問題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作為非違約方的救濟方式之一,只能非違約方才能享有解除權,違約方無權解除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合同陷入僵局等特定情況下,應當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或者申請仲裁解除合同,以打破合同僵局。

針對以上爭議,結合審判實踐情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印發(fā)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第四十八條明確:“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2)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根據(jù)該規(guī)定,在合同出現(xiàn)僵局的情況下,符合一定條件時,違約方也享有請求解除合同的權利。此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北緱l規(guī)定的不履行非金錢債務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內容。它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考慮到了實際履行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同時,本條也強調了違約責任的重要性。即使合同被解除,違約方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有助于維護市場交易的公平和誠信原則,促進經濟的健康發(fā)展。該條第一款繼受了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關于非金錢債務中當事人不能請求繼續(xù)履行的例外規(guī)定,并增設了第二款的規(guī)定。顯然,在出現(xiàn)第一款規(guī)定的守約方不能請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情形時,由于守約方通常享有合同解除權,自然無須適用該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合同終止制度。可見《民法典》規(guī)定上述合同終止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在發(fā)生守約方不能請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讓違約方請求終止合同成為可能。也就是說,法律并非要賦予違約方合同解除權,而是基于經濟考量,允許違約方在特殊情形下享有解除合同的請求權,并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jù)違約方的請求終止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

其次,對于違約方請求解除合同需要滿足的條件問題,根據(jù)《九民紀要》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違約方請求解除合同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二是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三是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對于第一個條件即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是為了防止違約方實施機會主義行為而侵害守約方的利益。惡意違約,從主觀故意角度來看,是指當事人明明有能力履行合同義務,卻基于自身的主觀意愿,主動且積極地做出導致違約結果發(fā)生的行為。若違約方在履行困難或者履行對其經濟上不合理時就選擇故意違約,這將引發(fā)相關的道德風險,違反了不能從不法行為中獲利的原則。就本案而言,若A公司不是因為XX商業(yè)中心項目停滯這一客觀原因導致事實上不能履行合同,而故意違約請求解除《特許經營合同》,則認定合同解除反而侵害了B公司的合同權益,危害了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對于第二個條件即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是為了保障實質的公平正義。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法律上允許違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目的在于糾正利益失衡現(xiàn)象,從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最終實現(xiàn)實質正義。因此,在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可能導致雙方當事人利益關系顯失公平。如果繼續(xù)履行合同可以給守約方帶來一定的利益,但此種利益與給違約方造成的損失相比,明顯不對等,尤其是在違約方能夠賠償守約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損失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更加明顯。實務中,在出現(xiàn)合同僵局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拒絕行使解除權,常常是為了向對方索要高價,這就違反了誠信和公平原則。如果任由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可能造成雙方利益嚴重失衡。因而,在法律上有必要予以糾正。就本案而言,A公司因XX商業(yè)中心項目停滯,無法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繼續(xù)履行與B公司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已無可能,且會給A公司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B公司作為守約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形式上是遵守了契約精神,實質上卻違反了公平原則。

對于第三個條件即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是為了限制守約方基于正當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合同交易不是零和博弈,而是合作共贏,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要照顧對方的合理期待,任何一方都必須尊重另一方的利益。通常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如果違約方能夠找到替代的履行方式,或者對守約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則能夠保障守約方履行利益的實現(xiàn)。在此情形下,守約方堅持繼續(xù)履行合同,則可以認定守約方已經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就本案而言,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事實上已經不能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B公司作為守約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可以認定B公司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最后,根據(jù)前述意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合同終止,在性質上是依裁判的合同終止,故合同解除的時間也應當與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終止合同有所不同?!睹穹ǖ洹返谖灏侔耸畻l第二款并未明確規(guī)定在該款情形下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時間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以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的時間作為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時間。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其他時間作為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時間更加符合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該時間作為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時間,但是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理由。”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時間涉及利息的計算、違約責任的大小等,在很多案件中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影響較大,故通過本條解釋對終止時間予以了明確規(guī)定。因此,在違約方請求解除合同時,原則上應當以起訴狀或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的時間作為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時間,而并非以違約方的解除通知到達守約方的時間作為合同終止時間。但是,以其他時間作為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時間更加符合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的,則可以以該時間作為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時間,并且應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理由。就本案的情形而言,A公司作為違約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也符合解除的條件,且沒有其他更加符合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的時間可作為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時間,故仲裁庭認定《特許經營合同》自本案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B 公司之日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根據(jù)該款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應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對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即責任承擔進行處理。對于合同解除后違約責任承擔的問題,首先應明確違約方解除合同不影響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需要對守約方的損失進行充分賠償,確保守約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就本案而言,關于340,000元特許經營費是否應予退還的問題。本案在已經支持A公司解除合同請求的情況下,特許經營費應否退還及退還的金額,主要是考慮合同履行情況以及雙方對于案涉合同解除應當承擔的責任。案涉合同中約定的特許經營費主要是“XX”或“XX老火鍋”品牌無形資產在一定期限內的對價。自合同簽訂后,A公司就可以根據(jù)合同的約定獲得上述權利,案涉合同無法履行是A公司未能入駐XX商業(yè)中心所致,并非B公司的責任。且B公司就案涉許可項目成立了項目籌備組,積極推進項目的籌劃,提供了項目工程設計方案、模塊建設等運營支持,已經適當?shù)芈男辛撕贤x務。B公司在授權A公司使用其特許經營權后,在約定的時間和區(qū)域范圍內就無法自己使用或者授權其他人使用其特許經營權,即B公司基于《特許經營合同》的簽訂而讓渡了獲取其他經營利益的權利。如果由B公司來承擔合同解除后的責任,對B公司顯失公平。但根據(jù)《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預計開業(yè)30日前,B公司有為A公司店長、前廳主管、廚廳主管、頭墩、收銀員、管理和技術崗位人員進行理論培訓和實操培訓的義務。由于案涉門店并未開業(yè),該部分費用并未實際產生,應由B公司退還給A公司。因本案雙方均未舉證證明該部分費用的金額,故仲裁庭酌情認定特許經營費中的10%為該部分費用,B公司應向A公司返還特許經營費34,000元。

關于100,000元品牌保證金是否應予退還的問題。根據(jù)《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品牌保證金在合同結束后,A公司無違約行為并交回B公司原有提交的運營、營銷資料,拆除、銷毀所有B公司擁有獨立知識產權的標識、標牌等設施器具的,由B公司全款無息退還給A公司。故A公司向B公司繳納100,000元保證金的目的是保證“XX”或“XX老火鍋”品牌被善意使用。雙方的合同因裁決解除后而無需繼續(xù)履行,B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已經向A公司移交的哪些資料是需要交回而A公司沒有交回,也未舉證證明A公司有應當拆除、銷毀而沒有拆除、銷毀的標識、標牌等,未舉證證明A公司有違反保證金規(guī)則的情形。雖然根據(jù)合同的約定,A公司在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未正式開業(yè)經營或歇業(yè)改造時間超過6個月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但雙方簽訂合同的時間是2018年12月28日,而約定的開業(yè)時間暫定為2019年9月28日,已經超過了6個月,顯然該約定對A公司也沒有約束力。綜上,B公司應當返還A公司100,000元品牌保證金。


06 結語和建議

根據(jù)《九民紀要》和《民法典》的規(guī)定,在合同僵局情形下,違約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應盡可能明確合同的條款和內容,包括解除合同的條件、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等,以避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爭議和糾紛。對于可能出現(xiàn)的風險和不確定性,要進行充分的評估和約定,以便在遇到問題時能夠有明確的依據(jù)進行處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嚴格遵守合同約定,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出現(xiàn)了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情況,違約方應及時與守約方進行溝通和協(xié)商,爭取通過協(xié)商解決問題。如果協(xié)商不成,違約方在考慮請求解除合同之前,要充分權衡利弊,了解自己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并做好承擔違約責任的準備。而守約方在面對違約方的解除請求時,要理性對待,既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到實際情況,避免因堅持繼續(xù)履行合同而導致雙方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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